政策法规
当前日期: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省7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划拨用地目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征地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修编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
国土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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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
10元
6元
4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蚪帧⒍??]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萝岗区: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四)四级土地

海珠区:官洲街。

天河区:龙洞街、凤凰街、黄村街、前进街、新塘街、珠吉街。

白云区: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黄埔区:荔联街、鱼珠街、红山街、穗东街、文冲街、南岗街。

萝岗区: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

番禺区:市桥街(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花都区:京广铁路线以东、紫薇路以南、凤凰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增城市: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新塘片区。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的范围。

(五)五级土地

黄埔区:长洲地区、大吉沙岛、大蚝沙岛。

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萝岗区:九龙镇。

南沙区:全区范围。

番禺区:桥南街、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南街和吉祥北街。

花都区:花都区城区(划定为三、四级土地的除外)、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梯面镇、雅瑶镇等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以及花都区内的工矿区及工业园。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仙村、沙埔、宁西片区,石滩镇。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划定为四级土地的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城镇规划范围。

(六)六级土地

番禺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花都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增城市:朱村街、中新镇、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

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范围内的土地,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划定为五级土地的除外)。

三、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该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他土地按所在地段的行政辖区(街、镇、园区等),适用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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