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日期: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省7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划拨用地目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征地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修编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
国土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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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277 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和其他商品房2%。

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等类商品房的界定

(一)“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

(三)“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的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限价商品住宅”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十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39号)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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