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日期: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省7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划拨用地目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征地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修编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
国土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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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十一、国土资源部将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等办法,对各省(区、市)当年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进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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