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日期: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省7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划拨用地目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征地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修编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
国土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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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发布时间: 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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