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日期: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省7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划拨用地目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关于
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征地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修编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
国土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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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附件1:全国工业用的出让最低价标准.doc
附件2:土地等别.doc



发布时间: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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